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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笋岗地区03-04地块(宝龙嘉园南侧)用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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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笋岗地区03-04地块(宝龙嘉园南侧)用地

地块面积:7921.37m2

地理位置: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龙嘉园南侧,北侧为河西一路、西侧为宝岗路、南侧为河西二路、东侧为洪湖公园和广九铁路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空地

未来规划:二类居住用地(R2

检测机构名称:深圳市鸿柏检测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引》(2024年版)第一章第一条第二点要求:该地块拟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属于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形,应按照《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修订版)》和《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报告评审工作程序及调查工作指引》(2024年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调查成果

20256月受深圳市罗湖区土地整备中心委托,澳门资料站490491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调查单位”)开展调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根据第一阶段污染识别结果,调查地块周边存在潜在污染源及途径,需要开展第二阶段调查。调查单位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等方式,分析地块周边污染源及污染因子,在第一阶段污染识别的基础上开展第二阶段监测布点工作,划分潜在污染区域和其他区域,并布设土壤和地下水检测点位,同时确定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因子,最终根据分析结果编制《罗湖区笋岗地区03-04地块(宝龙嘉园南侧)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1、污染识别

根据第一阶段污染识别结果,调查地块内现状为空地,现场地面还留有项目使用期间的地面硬化。历史曾为项目部生活区,用于人员住宿生活办公及施工设备存放,地块内无工业生产活动,无工业“三废”、危险废物堆场、管道及地下储罐的渗漏、突发环境事故等,无《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引(2024年)》中所提及的潜在污染源。

调查地块外潜在污染源为深圳市群邦合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增鑫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堆放有收购的五金产品、塑胶、纸皮,有往来车辆的运输,如地块硬化层破裂,随土壤和地下水迁移进入地块内,潜在污染因子为铬、镍、铅、镉、甲苯及石油烃(C10~C40)。

因此,本次调查土壤与地下水监测点位监测指标选择《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引(2024年)》中附件5、附件6中“其他行业”中所有必测指标进行测试,同时结合第一阶段结论选测石油烃(C10~C40)。

2、点位布设

结合第一阶段的调查结果,本次调查将靠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纸皮塑胶堆放的场地南侧区域划分为潜在污染区域,面积2910m2其余为其他区域,面积5011.37m2地块总面积7921.37m2

本次调查在潜在污染区域布设4个土壤点位,其他区域内布设2个土壤点位,共布设6个土壤点位;在潜在污染区域布设2个地下水点位,其他区域内布设1个地下水点位,共布设3个地下水点位,满足《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引》(2024年版)要求。

3、样品分析结果

本次调查共送检33个土壤样品(3个现场密码平行样),每个土壤样品检测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在内的46项检测参数。土壤样品中检出的指标有砷、镉、铜、铅、汞、镍、苯、乙苯、苯乙烯、甲苯、对, -二甲苯、邻-二甲苯、硝基苯、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茚并[1,2,3-cd]芘、萘、石油烃(C10-C40)。不同检测点位污染物浓度无明显规律,其中,所有点位样品检出浓度均没有超《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土壤风险筛选值限制要求。

本次调查共送检4个地下水样品(包含1个现场密码平行样),每个地下水样品分析项目包括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VOCs)、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石油烃在内的33项检测参数,地下水样品中检出的指标有砷、镉、铜、铅、汞、镍、氯仿、顺-1,2-二氯乙烯、四氯乙烯、三氯乙烯、苯、1,2-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萘、石油烃(C10-C40),其中砷、镉、铜、铅、汞、镍、氯仿、顺-1,2-二氯乙烯、四氯乙烯、三氯乙烯、苯、1,2-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萘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石油烃(C10-C40)未超过《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引(2024年版)》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他地下水检测指标均未检出。

4、结论及建议

地块在后期开发建设过程中,建议建设单位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对现场管控,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环境监理,防止外来污染物进入地块对区域内的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地块在后期开发建设过程中,一旦发生由外来污染源、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局部污染,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通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到场核实;鉴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在地块再开发过程中,再开发利用单位应密切注意开挖等施工过程,一旦发现土壤或地下水的异常情况,立即停止相关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安全,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